凤泉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区以外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区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必须在区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并经受益人确认后交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5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填写《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向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引荐成功的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七条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境外资金项目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8‰计奖。对内资项目,引进资金中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部分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3‰计奖;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6‰计奖。房地产项目不计奖。
(二)对引进并实现当年开工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金3‰计奖;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6‰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引荐市外无偿资金(国家、省、市拨款除外)的,按无偿资金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荐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政府承担风险的投资)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即时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不低于节约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要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九条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时间。每年奖励一次。按照确认的程序,在本年度奖励时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到下年度奖励时段奖励。
第十二条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已获得中介拥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