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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市外、境外投资者在卫辉市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

二、土地优惠

第三条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密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支持20%;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支持40%;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支持60%;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支持80%;

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支持100%。

三、财政支持

第四条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50%奖励企业,后3年30%奖励企业。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80%奖励企业,后3年50%奖励企业。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企业,后3年50%奖励企业。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免本市有权决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收的,3年内按照最低减收的额度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6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奖励企业,后3年50%奖励企业。

第五条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0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除外),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30%奖励企业,后3年20%奖励企业。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除外),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50%奖励企业,后3年30%奖励企业。

第六条对省(含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企业,后3年70%奖励企业。

第七条对新落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对兼并收购现有工业企业,以及对破产停产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的,新注入资金在1000万元(兼并收购资金除外)以上的,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九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民办职业教育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人才带成果的合作开发项目、新办文化产业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除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的同时,帮助争取上级有关专项资金。

第十条积极利用省“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或市政府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为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费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第十一条对世界500强、国内企业500强、华商500强、国内行业3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境外客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四、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实行外来投资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为投资在卫辉范围内的项目全程代办所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税收实行市、乡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第十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市委、市政府授予“卫辉市荣誉市民”称号,邀请参加市重大经济、政治活动。

第十五条本市投资者投资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卫辉市招商引资的原有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卫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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