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为了鼓励外商来封丘县投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促进封丘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封丘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封丘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投资(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封丘县境外的国内投资者,原则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凡外商来封丘投资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注册登记后的外商投资即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商投资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投资与审批
第五条外商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形式在我县投资。
第六条凡国家允许的投资行业,外商均可自由选择投资。
第七条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1、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和林产品加工业;
2、高新技术、高效低能和产品出口企业;
3、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第八条外商可以货币、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方式出资举办企业。
第九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县招商局代办三资企业的审批前期资料准备和报批工作。
1、帮助作项目可研报告、合同、章程;
2、代办项目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和进行税务、海关登记;
3、接到项目的齐全资料后15日内代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本县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土地的出让金以当地最低优惠价为标准。本县有权减免的收费予以减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营业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产品出口企业即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当年全部产值的70%以上,享受免减税收期满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利润直接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在封丘县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额40%的税款;再投资部分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政府可从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25%中返还给企业60%,一般生产性企业返还40%。
凡缴纳农林特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新增的农林特产税50%返还给企业。
税收返还由财政部门返还,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所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还免证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财务、信贷及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选择中国财会制度允许的各种折旧方法。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借贷资金,在本县可按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和方法给予优先安排。
第六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可以任何方式在封丘境内外招标。
第二十二条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招聘或解聘企业人员,可自行规定工资、津贴和奖金的形式和标准,任何部门无权干涉,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绿化配套费、新墙体费、质量监督开发费;减半征收初装费;经县政府批准,适当减免电力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外部设施的建设,按当地最低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拒绝未持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检查证或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发证明的人员检查。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的收取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县招商局举报,招商局接到举报10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举报者,外商不服还可以依法复议或向县法院起诉。
第七章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者,授予封丘县荣誉公民称号,并载入县地方志。
第二十九条凡引荐介绍来封丘县投资并取得成功的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1、中介无偿捐助的中介人,由使用单位按捐助额的15%给予奖励;有偿无息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按10%给予奖励;有偿有息根据使用期限由使用单位按1%至2%给予奖励。
2、引进三资项目者,按外资实际到位额,由使用单位按到位外资的1%至2%给予奖励。
3、中介费及引进三资企业劳务费由资金使用单位或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免缴奖励所得额的所得税。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封丘县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封丘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