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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战略,努力营造低成本、回收快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形成大开放、大发展的格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

(一)县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到我县进行投资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域外投资企业)。

(二)县域内独立核算和纳税的限额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限额企业)。

(三)引进项目、资金的县内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引资县内企业法人代表)。

(四)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中介人(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

(五)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二)凡在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以下简称高新西区)投资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县域内企业广泛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引进外来投资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县政府根据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四)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中介人,县政府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奖励中介人。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千分之五奖励中介人;引进的内资项目,扣除土地投入成本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千分之四奖励中介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投资1亿元的或国内外领先的先进技术企业,给予重奖。

三、用地办法

(一)我县限额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新征土地可享受“准零地价办法”(企业一次性垫付征地成本费用,自新项目开业之日起,地方财政逐年全额奖励企业新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直至完全冲抵企业所垫付的征地成本费用为止,使企业实际用地成本为零)。

(二)凡在高新西区兴办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先缴纳征地成本中的农民补偿部分,余款在一年内补齐。

(三)凡在高新西区兴办的生产性域外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征地总成本费用的20%进行补贴扶持:

①对区域产业带动力较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四)凡享受用地鼓励办法的企业,在未冲完所垫付的征地成本费用期间,不适用奖励办法,待冲抵完成后剩余年限仍可按奖励办法执行。

(五)凡一次性投资1亿元或国内外领先的先进技术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四、费用减免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在申报、建设期间,属于本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

(二)凡在高新西区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在申报、建设期间,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收费,必须缴纳的,由财政部门垫付。

(三)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自开业这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教育附加,地方财政按已缴纳的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按规定缴纳的教育附加,地方财政按已缴纳的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

五、服务办法

(一)实行项目首谈负责制。对意向投资者,由第一家接受洽谈的单位负责提供优惠政策、厂址选择等全方位服务,尽可能满足投资各种合理、合法要求,直至项目建成投产。在项目洽谈期间,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降低地价等办法影响正常洽谈,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若首谈方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应及时介绍给我县具备条件的单位继续洽谈。

(二)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制。对引进项目,有主管单位的,实行归口代理,由主管单位安排专人办妥一切手续;属辖区管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代理办妥一切手续;属独资自带项目、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由县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妥一切手续。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予以挂牌保护;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除挂牌保护外,列入县四大班子领导重点联系企业。

六、组织实施

(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外来投资企业、引资成功的县内企业法人代表、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乡镇、县直单位、县域内企业和个人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和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表彰。具体实施措施另行规定。

(二)成立由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土地局、县科技局、高新西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投资、资金引进的确认和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凡县政府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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